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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是化肥等农资产品的购销旺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农资计量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0〕119号),维护化肥等农资市场的计量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农资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围绕化肥等农资类定量包装商品和农资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开展农资计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建立农资计量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计量秩序持续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严厉查处缺斤短两、计量作弊、净含量不足等坑害农民的计量违法行为,使农资市场计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农资计量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农民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整治重点 (一)对化肥等农资类定量包装商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肥等农资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的化肥等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 (二)对农资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事农资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过了计量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等。 (三)加大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农资市场经营者在农资销售的过程中未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查处农资市场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进行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坑害农民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具有多次计量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小作坊和黑窝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此次农资计量专项整治中,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事前有方案、中间有督查、事后有总结,要主动与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正确知识和计量器具的防作弊常识,提高广大农民的计量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或者建立公正计量点,更好地方便农民投诉,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提高计量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强引导扶持。要突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对计量工作较规范的农资市场经营者,要给予扶持,引导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计量检测体系;对没有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的,要督促其尽快配备;对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坑害农民利益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 (四)完善长效机制。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对农资市场的长效计量监管机制。例如,建立相应的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计量监督检查等。 (五)及时上报总结。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市州局务必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含附表)报省局计量处(并发送电子邮件到jlc@gszl.gov.cn)。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类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查情况,农资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的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农资计量专项整治活动是利民惠民行动,各市州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并与“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树立服务理念,规范工作行为,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质监部门在涉及农民利益方面强化监管、维护权益的社会舆论氛围,树立起质监良好形象。 附件:农资计量专项整治统计表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资计量专项整治统计表 市州 化肥等农资类定量包装商品 农资市场在用计量器具 查处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化肥 其他 检查农资销售企业数 检查农资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数 专项整治前受检率 专项整治后受检率 未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使用计量器具的案件数 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违法案件数 其他违法案件数 检查批次 合格批次 合格率 检查批次 合格批次 合格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