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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无证经营卷烟等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二、对下列制售假冒卷烟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取缔:
  
  (一)生产假烟、加工假烟原辅材料和手工包装假冒卷烟的;
  
  (二)非法印制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非法拼装倒卖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
  
  (四)非法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五)为制售假烟违法行为提供烟叶、烟丝、滤嘴棒等原辅材料的;
  
  (六)为制售假烟违法行为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地、生产技术、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参与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主动投案自首,否则,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卷烟,非法购销假冒卷烟、走私烟。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制售假烟或者充当制售假烟违法人员的“保护伞”以及与其相互勾结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揭发、举报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公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有关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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