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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暨第二届甘肃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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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评选标准
  
  一般标准:参评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题,题材重大,突出法制特色,针对性强;内容准确、健康,文字生动活泼,力求简短,形式新颖,符合法律规定。
  
  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
  
  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七、推荐作品数量
  
  1、报刊通讯类:市州司法局统一推荐的每项不得超过5篇,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推荐每项不得超过3篇,省级各新闻单位、中央媒体驻甘记者站推荐每项不得超过6篇。
  
  2、广播类:市州司法局统一推荐的每项不得超过3件,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每项不得超过2件,省级各新闻单位、中央媒体驻甘记者站推荐每项不得超过6件。
  
  3、电视类:市州司法局统一推荐的每项不得超过3件,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每项不得超过2篇,省内各新闻单位、中央媒体驻甘记者站推荐每项作品不得超过6件。
  
  八、推荐作品具体办法
  
  1、参评作品必须是2009年发表或播出过的。
  
  2、报刊通讯类的参评作品,必须是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无效)和电子版,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3、广播类的参评作品,要录在CD光盘上,每张光盘只录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节目光盘一张,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4、电视类参评作品,要求报送DVD光盘或DVCAM、DVCPRO25/50数字录像带一件(评选结束后,数字录像带可以退还)。每张光盘只录制一件作品,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式两套。
  
  5、广播、电视类参评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不得为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己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6、图片类参评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将参评作品放大8英寸,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7、少数民族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8、参评作品,一般稿件填报作者不得超过2人,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专栏、专版作者不得超过3人,广播电视类不得超过4人。超过人数,只记前规定的人数。
  
  9、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九、其他
  
  1、评选结束后,全国法制好新闻由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优秀作品名单;甘肃省第二届法制好新闻由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办发文公布优秀作品名单。
  
  2、荣获全国法制好新闻、甘肃省第二届法制好新闻的优秀作品,主办单位将编辑出版《优秀作品集》,制作《电视节目优秀作品集》光盘,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员学习参考使用,请各参评单位予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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