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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接上页]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网络剧(片)的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方面的专题节目(包括个人DV作品),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包括:(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完整转播是指保留频道标识,不在节目信号中插播内容,不修改、删减任何原有频道的节目内容和图文信息。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第一类第三项或第一类第四项)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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