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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一届第一百零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强化管理为动力,以检务保障为支撑,遵循基层检察院建设客观规律,通过考核引导和督促基层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促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 第三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导向正确,标准科学;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四)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检察业务建设; (二)检察队伍建设; (三)管理机制建设; (四)检务保障建设。 第五条 检察业务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履行各项检察职能;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执法质量; (四)执法效果。 第六条 检察队伍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思想政治建设; (二)领导班子建设; (三)专业化建设; (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五)职业道德和文化建设; (六)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 第七条 管理机制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制定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运转及改进; (三)管理创新。 第八条 检务保障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经费保障和管理、资产管理; (二)“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落实装备配备标准; (四)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网络安全保密建设; (五)推进办案、办公、保障和管理信息化及检察技术应用。 第三章 基本方法 第九条 省级检察院或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考核。由地(市)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省级检察院应当采取抽查、复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考核采取量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项目包括基础分项目和加分、减分项目。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础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得基础分,存在减分项目的相应减分,完成特定执法办案任务和改革创新目标的加分,对同一事由不得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 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单项工作考核纳入综合考核之中。上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不单独对基层检察院部门单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省级检察院直接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可以根据基层检察院的实际进行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检察院应当把对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市)级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增强透明度,扩大民主参与,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通过民意调查,对执法形象、群众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提高考核公信度。 第十五条 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实行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方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挥检察专线网的作用,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逐步建立网上考核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动态考核。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制定考核标准和方案,并通知基层检察院。 第十八条 基层检察院对考核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自评材料,报送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 第十九条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按照考核方案确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考核,统计考核信息,计算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针对每个基层检察院考核情况形成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分析报告,并把考核分析报告作为考核结果通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基层检察院根据考核分析报告,制作整改报告,报送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基层检察院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被调查处理的,应当先进行年度考核,待查明问题并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其考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