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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人事代理事宜。 (五)严肃组织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 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七)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安置氛围,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