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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公综[2010]17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编办、财政局:
  
  为迅速贯彻落实“3.22”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学校及周边治安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严防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重大案件的发生,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大多是未成年人,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各级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中小学、幼儿园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施以重点保护,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学校作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主体,要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及时解决校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各项治安保卫制度,狠抓各项保卫措施的落实,确保校园及周边治安稳定。
  
  二、建立健全学校保卫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应设立保卫处(科),如学校内设机构限额已满,可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更名(如把总务处、科更名为总务保卫处、科),并把保卫职能明确到该内设机构;规模较小的学校未设置内设机构的,应明确人员负责抓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根据学校规模聘请相应的专职保安员负责门卫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并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威慑犯罪的器具。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聘请2 名以上专职保安员,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幼儿园至少聘请1 名专职保安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挑选身体条件好、年纪相对轻、经过培训的教师承担保安员的工作。专职保安员由教育部门统一向保安服务公司聘请,由学校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专职保安员由学校管理使用,公安机关监管。聘请专职保安员所需经费,公办学校由当地财政在预算中统筹考虑,民办学校由学校自行解决。
  
  三、完善学校技防设施建设。城市所有学校、农村中心校以上学校,必须在校门口以及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使之能够正常运行,确保一旦有警情公安机关能够快速反应。
  
  四、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维护好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要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五、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管。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不少于1 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年要组织学校治安保卫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师生自防意识。
  
  六、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对学校治安保卫机构设置、保卫人员配备和技防设施建设情况组织检查抽查,督促加紧落实,确保今年9月1日前全面完成。学校必须定期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种案事件的发生。各地要把校园安全纳入综治考评,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黄牌警告或限期整改,直至一票否决。对不认真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酿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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