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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办字[2010]2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0年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0年督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0年督查工作要点

  
  2010年,全区卫生系统督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全区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厅党组会及厅务会议精神的落实,把握督查工作规律,创新督查工作方式,突出督查工作重点,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推动全区卫生系统督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围绕大局,明确重点,全力抓好决策督查工作
  
  1.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双十民生工作”及政府工作要点中涉及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开展督查
  
  一是围绕“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开展督查。实施中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工作之一。重点对15岁以下21.93万人补种乙肝疫苗、25万农村牧区育龄妇女补服叶酸、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补助、15万农村牧区妇女两癌检查、16万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及15.46万座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二是围绕“十项民生工程”的工作目标开展督查。进一步推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十项民生工程”之一。重点对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达12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150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成40个旗县综合医院、48个中心卫生院、6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88个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三是围绕自治区政府工作要点中涉及卫生工作的工作任务开展督查。重点对解决农民工进城后的医疗保障问题;完成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年度目标;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卫生事业等工作开展督查。
  
  2.围绕卫生系统的工作重点开展督查
  
  全面落实2010年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重点督查新农合制度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5项医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对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鄂尔多斯市和通辽市医改整体推进试点地区的医改工作,乌兰察布市的苏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中心卫生院经营及技术服务合作试点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6个盟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以及卫生厅确定的10个方面专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围绕目标管理开展督查
  
  2010年,自治区卫生厅与12个盟市卫生局签订卫生工作目标责任状,涉及6类15项具体工作目标。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公正评价各盟市卫生工作情况,调动各级部门领导抓卫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卫生厅将采取跟踪督查措施,定期公布各盟市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4.进一步抓好决策督查工作的落实和反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紧紧围绕2010年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主要任务和目标,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强化决策督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督查工作要点,每季度向卫生厅办公室反馈一次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注重时效,提高质量,全力抓好专项督查工作
  
  1.抓好卫生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会议各项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承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落实事项的责任处室,实行跟踪督查,建立及时反馈工作责任制,确保会议各项议定事项的落实。
  
  2.抓好各级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建立和完善由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办件程序,精心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交办、催办、核实和反馈工作,进一步强化办理责任制,做到批则必办、随交随办,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3.抓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效果,在抓落实、讲实效上下功夫,实现“开门办理”,增加办理工作的透明度,抓好办理过程中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代表和委员的满意率,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4.切实增强专项督查工作时效性。办公室对专项督查事项要做到及时交办,并提出办结时限要求。承办部门要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查办时间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于超出规定期限未办结也未说明原因的要进行催办,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确保专项查办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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