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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民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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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批管理。
  
  (1)申请。就学救助申请,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按照残联部门的规定执行。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疾病诊断证明或事故报告书、医院收费票据、公安消防或司法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审核、审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详细填写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区市县民政局。区市县民政局组织社会救助人员进行调查复核,按照相关标准提出救助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审批。
  
  (3)审批时限。临时救助审批时限,一般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突发灾害,应做到随时申请,随时核实、审批,即时救助。
  
  (4)审批权限。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对于本办法规定范围、额度内,救助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其中,常规、小额审批工作,区市县民政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限额内,救助5000元以上的,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临时救助项目、标准的,需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对重大突发性群体应急事件的救助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慈善救助审批。慈善救助由当地慈善组织负责审核审批,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实行报备。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筹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以上年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做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救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金州区按1∶1的比例分担;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市和长海县按7∶3比例分担;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长兴岛、花园口等全部自筹。同时,市财政筹集200万元资金,用于全市各类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救助,以及各类发生在我市的暂住、流动人口突发性困难救助,并视实际发生额,补齐缺额。市财政分担和筹集的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基金中列支。
  
  慈善救助资金,市慈善总会不低于100万元;区市县慈善总会不低于20万元。
  
  2、资金管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年度救助资金额度超出筹集资金总额的,经批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分担比例,通过提高筹资标准解决。未超出筹集资金总额,救助资金有结余的,转存下年度使用。
  
  区市县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将配套救助资金拨付专户。市财政按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拨付市级资金。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地区要及时成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领导,切实组织开展好临时救助工作,抓好落实。
  
  2、加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工作中,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挤占挪用专项救助资金,对一经发现的将严肃处理。各级慈善组织,也应当加强管理,确保用好善款。
  
  3、加强督查。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将联合对临时救助审批、救助金发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随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其他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大民发〔2003〕22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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