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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秘鲁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0年3月1日起,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开始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定》项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为主,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为辅,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包含全版本海关税则HS编码第1-97章所有产品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凡申请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表中所列原产地标准。
  
  二、凡办理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需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已办理产地证注册的企业无需重新办理)。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三、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应当于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四、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仍可在货物出口后予以补发:(1)由于非主观故意的错误、疏忽或缔约各方法律认定合理的任何其他情形,没有在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只要出口商提供所有必需的商业单证和由出口方海关签注的出口报关单;或者(2)签证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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