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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法规编号】 474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工业集中集约化水平,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杜绝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镇工业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擅自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含我市与周边市州合办工业园区)调迁,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精神,严禁工业园区外擅自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快工业园区外落后产能淘汰步伐,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引导工业园区外现有工业企业按规划有序调迁进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制定5年调迁规划和实施方案,全面提升我市工业集中集约发展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锁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基数,严禁在工业园区外违规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
  
  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成府发〔2009〕25号文规定和我市工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锁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户数,严格把好注册登记、项目核准、排污许可、规划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及供地、供能关,严格禁止在工业园区外违规新建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含个体工商户)。
  
  2.对成府发〔2009〕25号文允许在工业园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在办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动工。对违反规定者,由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对违反成府发〔2009〕25号文规定擅自新建的其他工业企业和新上的其他工业项目,由所在区(市)县负责组织清理,市能源办负责通知供电、供气单位依法停电、停气,工商、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依法注销或变更其已办理的各种证照,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其违规用地,并施以相应处罚。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规定期限完成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1.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部署,由市经委牵头制定全市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每年由市上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区(市)县和市政府相关部门。
  
  2.对纳入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工业企业,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淘汰政策。对纳入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工业园区外企业,原则上不给予补贴;若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只能给予淘汰落后产能设备评估价值适当补贴。
  
  (三)积极推动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入园,推进我市工业企业集中集约发展。
  
  1.制定调迁规划。在对工业园区外现有工业企业进行甄别分类的基础上,按照我市工业布局规划和“一区一主业”发展要求,由市经委牵头制定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有序调迁入园集中发展的5年规划。
  
  2.细化实施方案。市经委要按照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5年调迁规划,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调迁计划,并下达到各区(市)县。各区(市)县要根据市上下达的年度调迁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本地调迁工作顺利推进。
  
  3.落实支持政策。
  
  (1)土地政策。调迁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后,由所在区(市)县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原址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调迁企业原址用地合法且符合规划的可用于城市建设,经市国土局、市经委确认后,市上按调迁企业原址土地面积的50%追加给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指标;调迁企业原址无法用于城市建设的,可由区(市)县政府进行整治复耕,经市国土局、市经委验收达标后,复耕腾出的土地指标要全部安排到工业集中发展区,用于工业项目用地。
  
  (2)税收政策。企业调迁或处置收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企业在搬迁过程中(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从增值税项税额中抵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纳入成都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利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统筹推进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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