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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律协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律师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服务水平,规范网络培训管理,指导律师应用网络培训,提高网络培训系统的使用效率与效果,根据《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培训是指,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依托点睛网络律师学院(以下简称点睛网)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网络培训的省律协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包括专职、兼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
  
  第二章 网络培训课程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网络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二) 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
  
  (三) 律师执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培训;
  
  (四) 律师各类业务技能和实务操作程序培训;
  
  (五) 外国或跨国法律实务培训;
  
  (六) 专业资格培训;
  
  (七)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业务培训。
  
  第五条 网络培训课程的学习采取必修、必选、选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成果通过个人学时累计计算。
  
  (1)必修课程为由省律协指定的,会员必须自主完成学习的课程;
  
  (2)必选课程为由省律协及各市律师协会(下简称市律协)指定一定范围,会员在该范围内必须要选择学习的课程;
  
  (3)选修课程为由会员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主选学的课程。
  
  第六条 执业律师培训内容:
  
  (1)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有关管理法规培训,为必修课程;
  
  (2) 第四条第(三)至(五)项的业务培训内容,为必选课程,每年至少完成40课时;
  
  (3) 除上述必修和必选课程外,执业律师可自主选择其他课程学习。
  
  执业律师培训程序:
  
  (1)每年度初,由省律协和市律协设定执业律师的必修和必选课程,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执业律师选择必修、必选课程及其他自主选修课程进行学习。
  
  (2)执业律师的网络学习课时将记入考核时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七条 实习律师培训内容:
  
  (1)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有关管理法规培训,为必修课程;;
  
  (2) 专业资格培训,为必修课程;
  
  (3) 第四条第(三)至(五)项的业务培训内容,为必选课程,每人至少完成140课时;
  
  (4) 除上述必修和必选课程外,实习律师可自主选择其他课程学习。
  
  实习律师培训程序:
  
  (1)省、市律协为实习律师建立网络学习帐户,并指导其使用网络培训,通知其网络培训要求;
  
  (2)实习律师根据要求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学习,并在实习期内完成实习律师网络培训考试;
  
  (3)实习律师完成网络课程学习并在线考试合格,视为完成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规定的25天基础培训。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八条 执业律师的网络培训组织按年度进行,执业律师每年须完成6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习律师实习期内须完成180课时以上的培训。学时累计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系统自动统计数据为依据。学时累计结果在当年度内有效。
  
  第九条 执业律师考核:在学时累计达标的基础上,对规定的必修课程,省律协将定期组织进行在线测试,在线测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在线补考一次。网络培训学时累计未达到规定要求,或综合在线测试成绩未合格者,按未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规定的学习任务处理。
  
  第十条 实习律师考核:在学时累计达标的基础上,对规定的必修、必选课程,省律协将组织进行在线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在线补考一次。网络培训学时累计未达到规定要求,或综合在线测试成绩未合格者,不得参加省律协举办的专题培训考试。
  
  第四章 网络培训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培训采用统一安排、分级管理、自主选学的方式进行,省律协统一领导全省律师网络培训工作,各市律协具体负责本市律师网络培训工作,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的网络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省律协负责制定每年度全省律师网络培训方案,组织、管理全省律师网络学习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市律协负责根据每年度全省律师网络培训方案和各市实际安排培训,制定每年度各市律师网络培训方案,对参加培训律师的在线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执行每年度所在市律师网络培训方案;检查督促本所律师参加网络培训,保证本所律师能按时、独立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网络培训课时与市律协以上举办的业务培训课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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