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调度全省流通大企业经营情况并推荐商贸流通“十百千”骨干企业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商贸流通“十百千”骨干企业带动工程,切实抓好流通大企业的培育,促进流通大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2009年销售过5亿元的流通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商贸流通“十百千”骨干企业带动工程培育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结分析流通企业2009年经营情况。认真总结企业2009年经营情况和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工作措施,深入分析2010年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形成书面汇总分析报告,于3月31日前将书面分析材料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同时报送分析报告电子版。
  
  二、填写《流通大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请各市组织企业填写《流通大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附件1),认真审查企业提报的各项数据,以市为单位于3月31日前将调查表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研究提出骨干企业培育计划。根据省政府领导在商贸流通领域实施“十百千”骨干企业带动工程(5年内培育1家销售收入过千亿、10家过百亿、100家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的要求,请各市在认真分析流通企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5年流通企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今后5年骨干企业培育目标、主要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同时,请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依次排序,汇总填写《商贸流通“十百千”骨干企业带动工程计划表》(附件2),于3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周颖电话0531-89013810
  
  电子邮箱:zhouy89013810@126.com
  
  附件1
  
  流通大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
  
  填报企业(盖章):
  
  
  
  
  
  调查年度
  
  销售额(亿元)
  
  资产总额(万元)
  
  利税(万元)
  
  利润 (万元)
  
  店铺数量(个)
  
  营业面积(㎡)
  
  从业人员(人)
  
  
  
  不含税
  
  含税
  
  
  
  2007
  
  
  
  
  
  
  
  
  
  
  
  
  
  
  
  
  
  
  
  2008
  
  
  
  
  
  
  
  
  
  
  
  
  
  
  
  
  
  
  
  2009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盖章)
  
  
  
  说明:1、商贸流通企业主要是各系统、行业从事商品(含石油)批发零售的企业,不包括批发市场。
  
  2、商贸流通企业集团按照合并报表数据填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2
  
  商贸流通“十百千”骨干企业带动工程计划表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企业全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所有制形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
  
  2009年营业收入(亿元)
  
  2014年营业收入目标(亿元)
  
  
  
  
  
  
  
  
  
  
  
  
  
  
  
  
  
  
  
  
  
  
  
  
  
  
  
  
  
  
  
  
  
  
  
  
  
  
  
  
  
  
  
  
  
  
  
  
  
  
  
  
  
  
  
  
  
  
  
  
  
  
  
  
  
  
  
  
  
  
  
  
  
  
  
  
  
  
  
  
  
  
  
  
  
  
  
  
  
  
  
  
  
  
  
  
  
  
  
  
  
  
  
  
  
  
  
  
  
  
  
  
  
  
  
  
  
  
  
  
  
  
  
  
  
  
  
  
  
  
  
  
  
  填报人: 传真: 电子邮箱:
  
  说明:1、商贸流通企业主要是各系统、行业从事商品(含石油)批发零售的企业,不包括批发市场。
  
  2、企业全称和经营范围,以工商注册登记批准的内容为准。
  
  3、主营业务,以企业(集团)年度销售收入占50%以上的业务界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