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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54号)的要求,今年3至5月份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继续以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尤其是着力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通过集中开展“春暖行动”,实现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力争小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有大幅提高。同时还要努力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企业招用农民工由口头协议式管理向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转变,逐步实现农民工用工制度的规范化。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筑业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张贴普法宣传画、发放普法宣传手册等形式,将《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宣传到农民工群体当中去,要重点宣传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宣传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动签约履约责任,增强农民工依法签约维权意识,引导其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二)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和服务,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行为。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主动深人到使用农民工比例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小企业,开展送政策上门、指导签约活动。要帮助、指导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同时防止企业出现因管理不到位未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支付两倍工资的违法成本的现象。
  
  (三)推广劳动合同简易文本。针对餐饮住宿、美容美发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职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工作时间弹性大的特点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情况,我市启用了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对提高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农民工同样具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等特点,现决定扩大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使用范围,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在大量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和企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
  
  (四)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扎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将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名册作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名册,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招工登记、工资支付、保险缴费、考勤等书面记录,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为企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五)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作用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确保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促进中小型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执法。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及时依法处理企业与农民工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春暖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在6月15日前将本区县“春暖行动”的实施情况以及辖区内用人单位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钟健、崔永新
  
  联系电话:23030918-8525、8515、8526(传真)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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