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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钢材加工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钢材加工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溪钢材加工产业园发展优惠政策
  
  为加快本溪钢材加工产业园建设,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入驻园区6平方公里起步区,2年内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用于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进行补助。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补助100万元;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金融机构为入驻园区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四、科技专项和技改贴息资金,对园区内钢材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五、为本钢、北钢配套的产品和利用“两钢”材料深加工的企业,“两钢”优先购买该企业产品和供应原材料。
  
  六、入驻园区企业的注册、立项、环评、审批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给予“一站式”服务。
  
  七、免征市、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入驻园区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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