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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产权证的办理 办理房屋拆迁面积内产权登记手续只交工本费;超面积的按规定办理。 八、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二)居住用房的阁楼(假楼)是指砖木结构的老房子,人字瓦屋面、木楼板结构的房屋,计算面积如下。 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按10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7-2.19米,按7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5-1.69米,按5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5米以下,不计算面积。 (三)主房面积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至少三面为承重墙,并且承重墙高度要到檐口)。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可置换住房,但不可以享受超面积10%的政策优惠。 九、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一)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二)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三)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四)砖土结构: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600元/户(两次)(搬迁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300元/户(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3元/ m2·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 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按3元/ 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交安置房的,按6元/ 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一次性补偿标准: 1、商业店铺:40元/ m2;2、工业厂房:30元/ m2;3、其它:20元/ m2。 十一、搬迁选房及奖励办法 (一)根据“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拆迁人按搬迁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如下奖励: 公告拆迁工作启动后,10天之内签订拆迁合同,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按房屋拆迁面积5元/m2进行奖励;签合同11-31天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拆迁面积2.5元/m2进行奖励;签订合同31天以后搬迁的不奖不罚;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 (三)对于按规定期限搬迁的且符合无依无靠70岁以上孤寡老人、烈属、双目失明和腿部残疾的住户,实行指定一层安置或按有关规定程序自行选择。 十二、拆迁补偿费的发放 (一)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户,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除主房补偿费留下统一建住房外,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奖金等一次性补偿到位,最终采用双向计算差价。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主房、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奖金等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对在规划区外异地自建住房的拆迁户补偿,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主房、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助费、奖金等一次补偿到位。 十三、其它 (一)违章建筑的处理:凡2007年2月14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后产生的加层建房和新建房屋不予补偿;2007年2月14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前的加层建房,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后,其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40元/m2。处理对象由项目协调办公室认定。 (二)底层贮藏间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行1:1调换不结算差价)或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因本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电讯、通信、广播电视、管道煤气等杆、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设置安装。实行产权调换居住用房的电话、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水、电等设施由拆迁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划拆迁改造区域内的主管线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负责(其中电力管线待城网改造资金到位后解决),各管线单位的支线费用(含进户线)由拆迁人负责。拆迁人与各管线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管线工程建设。实行货币补偿的居住用房和非居住房屋的电话、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水、电等费用由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