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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对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少数部门和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制发程序违规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就我市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制度。从今年开始,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后备案改为发文前备案(以下简称前置备案),即制定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公布前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先行报送市政府备案,接受审查。经备案登记后,方可公布。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工作。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程序。制定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于会议讨论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前置备案。在报送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时,应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2份)及重大问题的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规定等说明一并报送备案登记机构。备案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来文或者来人作出说明;认为需要调研的,可以派员到实地调研。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说明时间和调研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经审查后,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规定的,以备案登记机构名义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同意备案登记,可以公布;需要制定机关修改的,以备案登记机构名义书面建议制定机关修改,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认为不宜公布的,以备案登记机构名义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不同意公布。备案登记机构未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备案登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机构共同承担。对制定机关漏报、瞒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要求制定机关限期补报,并按本通知要求启动备案登记程序。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市政府将开展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工作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市直各单位绩效考核指标,对不按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限期上报备案;逾期仍不报备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当年绩效考核情况视情扣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认真履行好前置备案工作职责,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要明确从事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的人员,防止出现不报或漏报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的现象。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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