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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将目录初稿征求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六)送审稿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授权省卫生厅发布,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我省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部分的调整,严格按照国家调整意见执行;我省增补部分的调整,在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3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此后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省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省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及我省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我省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我省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八条 我省目录遴选增补、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