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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坚持标准,切实把好新建矿山安全准入关和在生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关。一要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参照煤矿“先天条件具备,后天建设达标”的原则,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现场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建设,防止因先天不足,造成新的隐患。二要加强在建矿山建设施工管理,及时跟踪矿山建设进度,监督企业按照安全标准化标准建设,确保建设一处,达标一处,对长期停工的建设项目取消建设资格。三是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延期换证的在生产矿山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一律不换发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矿山进行清理,及时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制止非法开采行为。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地市安全许可委托审批情况,严肃查处降低条件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发证质量。 6、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在露天矿山继续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提高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效果,积极推广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非电起爆等技术。监督地下矿山提高机械通风质量和效果,强制地下矿山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测风仪,在有条件的地下矿山推广人员定位系统和采空区监测技术。在尾矿库推广在线监测、尾矿干排和尾矿充填技术,鼓励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库内尾矿量,降低危险程度。 7、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春季开工验收检查,严格控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开工生产。加强现场安全条件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实行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备案制,现场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矿山企业,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整改。 8、加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情况监督检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投入意识。对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不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下达整改指令,责令限期整改。 9、积极推进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工作,确保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20号令),在生产和在建矿山未进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不予颁发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监管。一是认真贯彻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石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石油企业大庆油田公司的监管,严格执行油田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审查制度,实行项目计划备案制。二是认真贯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切实做好油田管道占压清理工作,清理现有占压隐患,防止新的占压发生。三是推进油田及服务企业HSE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控制油田服务企业安全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