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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2009年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以来,在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多数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到目前为止,还有相当一部分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春节过后,全省大多数季节性停产的非煤矿山将陆续恢复生产,为确保开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措施,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正常生产。部分非煤矿山企业由于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不能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真正认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严肃性,认识不按时延期换证的严重后果,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加快换证速度,及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要认真研究解决制约当地企业换证的主要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调解决。
  
  二、严格执行延期换证程序和标准,严把安全条件准入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规定,特别是采石场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委托下放地市后,必须坚持标准,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标准,降低条件,突击发证。非煤矿山企业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须经安全现状评价确定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受理延期申请。要把延期换证和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设施,确保换证企业达到相应安全标准等级。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矿山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凡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一律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时,未主动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经督促超过3个月仍不申请延期换证的矿山,地市安全监管局要上报省安全监管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一旦恢复生产必须重新履行“三同时”手续。
  
  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超过3个月,经督促仍不申请换证企业名单,于3月31日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孙桂林
  
  联系电话:0451-87010330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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