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全省各地又相继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受到侵害时,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挺身而出,勇敢地同自然灾害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治安,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的英雄壮举,极大地鼓舞了广大人民群众同自然灾害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勇气,集中展示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惩恶扬善和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和高尚品格。为树立先进典型,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追授刘军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授予王世旻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授予于建、韩永君、郝艳国、邵大成、段接文、张海娟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授予勇斗歹徒的李宝东、李飞、陈壮、刘亮同志和营救遇险群众的蔡超、方欣、周景收同志两个见义勇为群体“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
  
  省政府号召全省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学习他们舍生忘死、不怕流血牺牲,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学习他们坚持正义,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奉献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会治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为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实现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名单
  
  一、见义勇为英雄
  
  刘军生前系辽宁出版集团北方联合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王世旻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于建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巡防队员
  
  韩永君大连大骏达出租车公司司机
  
  郝艳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副营职参谋
  
  邵大成辽阳县天正煤炭公司经理
  
  段接文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通达社区联防队员
  
  张海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高升工程技术处作业二公司工会主席
  
  三、见义勇为先进群体
  
  (一)在鞍山市勇斗歹徒的群众见义勇为群体
  
  李宝东灯塔市王家镇王家村村民
  
  李飞海城市北关白杨小区居民
  
  陈壮灯塔市佟二堡镇后烟台村村民
  
  刘亮海城市牛庄镇单关村村民
  
  (二)在锦州市营救遇险群众的武警战士见义勇为群体
  
  蔡超武警辽宁总队一支队五中队班长(一期士官)
  
  方欣武警辽宁总队一支队五中队班长(一期士官)
  
  周景收武警辽宁总队一支队五中队战士(上等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