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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金化集团公司扶持春耕化肥分配工作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当前正值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为帮助解决困难农户缺肥问题,金化集团公司(含甘肃瓮福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9〕3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援助春耕化肥2000吨(碳铵1000吨、磷肥1000吨),帮助困难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金化集团公司援助的化肥分配给县、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办法
  
  综合考虑县、区人口、贫困户数和各乡镇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分配永昌县1400吨(碳铵700吨、磷肥700吨)、金川区600吨(碳铵300吨、磷肥300吨)。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村贫特困户、低保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提运方式
  
  县、区政府与金化集团公司联系后,持县、区政府办公室介绍信,组织车辆,到金化集团公司农资公司一次性提运分配的化肥。
  
  三、几点要求
  
  (一)县、区政府要制定援助化肥分配方案,向联系乡镇的地级领导汇报后,及时将化肥发放到农户。要加强化肥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做好分配工作,对分配情况要在村社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和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援助化肥分配到困难农户手中。
  
  (二)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农业办公室要深入乡镇、村社,对援助化肥的分配情况进行督查,对在分配工作中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乡镇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以后分配援助资金物资时再不予考虑。
  
  (三)春耕结束后,县、区政府要及时将援助化肥使用情况书面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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