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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分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监督生产企业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京质监质管发[2009]9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报告的范围和要求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含2009年12月31日)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获证企业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获证企业自查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 《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环保达标证明、安全许可证等); 6. 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7. 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自查报告的时间安排 1、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时间:4月1日~4月25日; 2、区县局在5月20日之前,将企业自查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名单报送市局; 3、区县局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将自查报告审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局。 三、自查报告的审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自查报告的审查工作,确保获证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要求。 (二)自查报告的审查工作,要结合市级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等工作开展。 (三)企业住所所在地区县局负责自查报告的审查工作,企业生产地所在区县局要做好配合工作;企业生产地在外省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区县局负责将自查报告的整套资料送达市局,由市局委托外省质监局审查,并将审查情况返回企业住所所在地区县局。 (四)根据市局公布的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插页中“企业自查情况记录”栏目加盖市局统一发放的“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同时经办人签字。 (五)在自查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建议吊销、撤销或注销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按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局。 联系人:李茹意 徐碧海 联系方式:84611177-560984623406(Fax)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