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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体现了省政府对创新和构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高度重视。为此,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正确决策上来,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新机制。二是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三是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鼓励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各类急需专业,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单位就业,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任务: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层次分时、多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逐步建立起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起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导,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助学为核心,以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为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普通高中建立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教育助学金和深圳-甘肃助学基金相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二是逐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教育。根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从2009年开始,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实行免费教育,免除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鼓励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调整和优化教育结构。三是扎实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工作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出申请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都能够顺利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断扩大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支持。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目前,全省仅有6个市和36个县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随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助学贷款工作的常态化,各级资助管理中心的任务会越来越重,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管理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具体规定,切实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精神,把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政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作为工作的重点,抓紧安排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从组织上和人员上保证学生资助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同时,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整合各种资助资源,进一步理顺教育部门内部学生资助工作的职能划分,提高资助管理工作的效率,发挥资助政策的最大效益,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建立专项考核监督制度和防范信用助学贷款风险的责任体系 一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掌握学生情况,确保及时发放。 二是将学生及学生家长、村委会(社区)、学校、民政局、县资助中心,结算代理行、银行监管机构、财政部门以及县乡政府一并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尤其是要落实县乡政府的责任,建立包括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责任体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银监局将对还款过程中违约率较高的县市区和高等学校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报请省政府对县级政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并视实际情况核减该县(校)贷款数量,直至停止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