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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颁布时间】 1999-09-16
【实施时间】 199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接上页]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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