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0]1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三级以下资质标准问题。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三级资质以下企业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根据我省实际,三级资质以下企业为四级资质企业,指在当地专门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等任务的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3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5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初级不少于1人。
  
  5、企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中级绿化工和中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可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喷泉、假山和雕塑单项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
  
  标准中涉及园林专业、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内容的相关注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二、今后凡申请办理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按新的资质标准予以核定。原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要对照新的资质标准,尽快充实完善各项条件,我厅将在2010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时,组织换证工作。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四级资质由设区市和扩权县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本通知确定的四级资质标准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