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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1999]186号
【颁布时间】 1999-09-08
【实施时间】 1999-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接上页]

  (四)对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执行问题。
  
  会议认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明确的,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由立案机构负责,再审案件的审判由审判监督机构负责。如不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就不应移送审监庭,应由立案庭立卷复查。对其中第一种情况,经审查,没有道理的,应由立案庭口头或书面驳回。经审查,可能有错,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再审裁定立案后转审监庭审理。对其中第二、三、四种情况,应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转审监庭审理。这样分层次地审查处理,既把再审的立案与审理分开了,充分体现了再审案件的立审分立原则,同时也加大了审判监督工作的力度,有利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中级以上法院的立案、审监机构都应采取这种做法。基层法院一般是立案任务繁重,审监任务不大,故基层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可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是否再审立案的决定及再审的审理可都交审监机构去办理。各级法院的立案、审监机构还应强调分工协作,协同处理好申诉老户的工作。会议认为,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细化,比如:对上级法院发函要结果的案件、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领导交办的案件的审查处理及两个庭如何分工更合理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
  
  关于申诉复查的操作执行问题,会议充分肯定了申诉复查听证制度的做法。会议认为该做法体现了申诉复查的平等原则,增加了复查的透明度,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会议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应积极试行推广。试行推广时,应体现听证的简便、快捷、实用的特性,不对案件全面审查,抓住争议焦点,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听证目的是确定原判是否有错,是依法驳回,还是调卷审查或再审立案。切忌把复查听证与再审开庭相混淆。听证的组织形式还是组成合议庭为好。
  
  会议指出,今年是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将为我们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身处审判工作前沿的广大立案干部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深化立案工作改革,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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