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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甘环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确保我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奠定基础,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22号)精神,省环保厅决定开展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现就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更新调查核查的范围
  
  本次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按照国家《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要求,随机抽取部分市州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应包括该样本区的全部污染源(超过500个的,随机抽取500个),对于样本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更新调查对象要进行重点审查;现场核查包括工业污染源(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0-30个、农业污染源5-10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资料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污染源以及更新调查中数据变动较大的污染源,在现场进行重点核查。
  
  二、更新调查核查的内容
  
  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各市州及甘肃矿区更新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情况,包括组建专门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工作组织部署、前期业务培训和经费条件保障等。
  
  (二)重点调查单位筛选情况。对照样本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结合重点调查单位名录,按照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重点核查污染源筛选比例(所有产生重金属企业,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水产养殖场)、新增污染源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库清库整理情况。
  
  (三)调查表数据录入情况。从资料审查的污染源中随机抽出10-20个,对其纸质调查表和电子录入信息进行校对,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
  
  (四)调查表填报数据质量情况。基表重点审核数据填报完整性、准确性、指标突变情况、逻辑关系等内容;汇总表重点核实人口、GDP、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等数据,并对样本区内污染排放数据进行校核。
  
  工业源重点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填报齐全、产生和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监测数据是否符合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农业源和生活源重点审核填报数据是否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审核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及企业自测结果的可比性,并结合企业月报表、年报表以及污染治理工艺,确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
  
  (五)更新调查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应重点核实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产排污量计算的准确性、污染治理设施填报的完整性并现场分析评估调查表填报数据的质量,计算“指标填报的差错率”和“指标填报的漏填率”。对于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要重点核查调查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对于农业源,重点核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水产养殖场调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的准确性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去向、治理方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更新调查核查的组织实施
  
  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由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环境监察局具体负责实施。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管理,在样本区选取、资料准备、现场核查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做好准备,接受国家核查组的检查。
  
  四、更新调查核查的时间安排
  
  各市州环保局要将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根据本次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要求,本次核查工作将于2010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前完成,对于抽查允许差错率>1.5%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合格为止,并全省通报。
  
  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略)
  
  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略)
  
  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略)
  
  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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