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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衔接
  
  (一)市规划局在组织实施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以及供电、通信、煤气、供热、消防、环保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时征求市城管局的意见;市城管局在整治占路市场、机动车乱停乱放等城市管理突出问题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与市规划局沟通,做好城市集贸市场、停车场等方面的规划,为实现占路市场退路进厅和机动车进场停放等问题奠定基础。
  
  (二)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在3日内将选址计划书送达市城管局。
  
  (三)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在3日内将审批图纸及相关文件送达市城管局。
  
  (四)市规划局在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竣工验收时邀请市城管局参加,市城管局全程跟踪监察建设单位执行规划审批的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将市城管局报送的规划建设项目监察验收单(如存在违建处罚的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罚款发票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作为工程验收的前置条件,否则市规划局对工程不予验收。
  
  二、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
  
  (一)市建委等有关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以及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时,征求市城管局的意见并形成备忘录。
  
  (二)涉及由市城管局接收管理的市政、园林、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管局参与验收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接收管理。市建委、市城管局要制定《抚顺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接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具体的接收条件、接收程序,进一步规范接收管理行为。
  
  三、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及执法监督制度
  
  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局通过工作协调会议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问题。违反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规划局通知市城管局;违反建筑施工及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建委通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及时将处罚情况告知市规划局和市建委。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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