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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保证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转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1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高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加强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在重大工程领域,仍有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包括城市地下工程、油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和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大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
  
  二、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排查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患于未然。要加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力度,形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安全。
  
  三、全面履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等职责。项目开工前,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和工作职责,充分做好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各阶段的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项目实施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认真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审批责任。
  
  四、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各领域工程项目情况,建立健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要全面完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质量约束机制。创建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审批或核准程序等前期手续。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交通局、水务局负责前期和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按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手续。
  
  (三)市安监局负责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手续。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分管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好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各项保障措施。要形成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3183号)(略)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 建 委
  
  市 交 通 局
  
  市 水 务 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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