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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行[1999]4号
【颁布时间】 1999-08-16
【实施时间】 1999-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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