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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9-08-01
【实施时间】 199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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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一、省高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每年受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不超过5件。
  
  二、兰州、白银、金昌、铁路中级法院和陇南林区分院受理争议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定西、陇南、甘南、临夏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嘉峪关市、甘肃矿区法院受理争议金额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下(这两个法院没有下属基层法院)。
  
  贵州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2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贵阳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15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遵义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12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满1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内蒙古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不含本数),并且每年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乌兰察布盟、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其他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不含本数)。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乌兰察布盟、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其他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不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800万元(含本数)。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高于所属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案件的最低限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乌鲁木齐市所属各基层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除上项外的其他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农业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属的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属各基层法院、各地州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以及石河子市、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按上述两类地区划分,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分别在80万元、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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