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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实施保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监管的机制体制,增加常态监管的科技化手段,决定在全市推行实施“保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
  
  “保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在保健食品监管的连续性、完整性、科学性上提供更加科学的保障;加强对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品种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各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和实时数据;对常态化、标准化、科学化日常监管提供数据基础和基本分析;对应急情况下的各项查询和处理提供针对性地有效监控数据。
  
  全市自2010年3月5日起,统一推行实施“保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施行网上动态实时连续监督。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全市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督察督办工作。各分局应充分重视推行实施“保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重要性,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准确核对数据,督察实施进度,并做好相关意见的收集反馈。
  
  现就实施工作中各主要阶段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
  
  (一)市局负责 “保健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系统开发和上线运行,完成:推进实现系统设计的监管功能;企业许可数据的导入;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数据基本校对和修正;保健食品品种数据基础校对和导入;组织对重点分局的现场指导和各分局实施进展情况通报。
  
  (二)按照“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属地监管”的统一原则,分局负责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数据上线后校对;召开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部署和培训工作会议;督办辖区内企业的上线运行;推行使用系统全部功能,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第一次上线,并完成:核对本企业基本信息;录入生产保健食品品种的基本数据。
  
  (四)各辖区主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第一次上线,并完成:核对本企业基本信息;录入经营保健食品品种的基本数据。
  
  二、运行分析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7月)
  
  市局针对各分局监管人员、生产经营企业组织专题会议,收集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分析系统在标准化、稳定性、安全性、易用性、维护性、实用性等方面的情况,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给系统开发人员。对数据问题进行动态修改。在7月底前完成系统维护和功能修改。
  
  分局应在7月1日前完成针对系统运行的总结,并向市局报送实施情况总结和意见反馈。
  
  三、全面运行阶段(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
  
  系统自2010年8月1日起,稳定各部分功能和设置,按季度进行一次数据校对和清理。各分局应积极使用电子监管系统开展监管活动。生产企业应做到生产行为动态上报。经营企业应做到经营数据当月上报。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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