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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省委常委会或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复议后,不予提拔和任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并由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省委常委会议或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或提名手续。任职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按程序免去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所管理干部的任前公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