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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检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投诉量明显增加。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与范围
  
  此次检查从三月中旬开始,五月底结束。检查的时限是200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检查的范围是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按照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组织实施。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自定标准,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对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进行报批,并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3、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在收费点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对相关车辆执行减免政策;
  
  5、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查深查透,确保此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增强威慑力。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并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案件。
  
  (三)取得实效。各地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要采取多种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对查出的多收价款,要如数退还业主;不能退还或无法退还的,要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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