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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 1999-06-23
【实施时间】 1999-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一经作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内设机构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保证统一、正确执法。检察长、副检察长要重视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各内设机构应当自觉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做好对各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督办工作,定期向检察委员会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上级检察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规范和改进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效率上为下级检察院做出榜样。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规范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定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设置、人员构成、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分析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注意总结、推广经验,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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