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加强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一经作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内设机构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保证统一、正确执法。检察长、副检察长要重视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各内设机构应当自觉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做好对各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督办工作,定期向检察委员会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上级检察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在规范和改进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效率上为下级检察院做出榜样。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规范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定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设置、人员构成、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分析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注意总结、推广经验,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