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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特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等2个示范文本。现予以印发,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各单位在使用上述2个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作些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不得与国家、省和宁波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上述示范文本可在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网下载。网址:www.nbwyxh.com.cn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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