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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法制工作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
  
  要从司法行政机关适应新形势、面临新任务、创新新机制、取得新成效的要求,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法制工作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大局中的作用。一是各级领导要善于发挥法制工作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作出行政决策、制定工作政策、实施体制机制改革前,要进行法律审查评估,防止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二是要重视法制工作对各项业务工作的保障作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用法治的手段来解决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工作机制;三是要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制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政策、人力、技术、经费等保障,推动法制工作发展水平与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和发展形势相适应;四是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配备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法制干部,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管改造、教育矫治、狱政所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五是要加强法制干部队伍建设,重点提高法制干部的能力素质。要加强对法制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拓展法制干部的司法行政业务知识范围,确保法制干部不断提高理论思维能力、专业分析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决策参谋能力;六是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四个中心”建设及司法行政工作大局,法制干部要注重学习、加强学习、善于学习,将学习作为胜任工作岗位、完成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与自身建设、内在追求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法律综合素质、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知识,使自己成为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律政策方面的专家、各项业务工作的行家。
  
  
上海市司法局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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