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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2009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以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府函〔2009〕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精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保持了全市就业局势整体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市政府决定将23号文件中规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因此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
  
  (一)2009年符合23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未申请认定的企业,2010年可以继续申请“困难企业”认定。2010年认定的“困难企业”,当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
  
  (二)在2009年内已按规定享受满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无明显好转的,可在2010年经企业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审批后,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享受期限。
  
  (三)2009年内已批准享受优惠政策但当年未享受完规定期限的困难企业,可在2010年继续享受满已批准优惠政策。2009年已批准的优惠政策享受满后,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仍无明显好转的,可在2010年经企业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审批后,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享受期限。
  
  (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在2010年申请困难企业认定的,仍按2009年的规定办理。在2010年申请延长优惠政策享受期限的,市属企业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审批;区县所属企业由各区县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审批,所需资金在各区县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程序列支。参与认定困难企业和审批政策延长期限工作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采取联合办公方式,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认真按照本《通知》和23号文件的规定,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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