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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林业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黔林办字[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厅办公室将对各处室2009年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归档范围
  
  请各处室认真收集整理2009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并严格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向厅办公室移交。
  
  应归档的范围,一是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是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是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是处室以省政府及林业厅名义召开的会议材料。
  
  不归档的范围,一是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是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份数多余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是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是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移交厅档案室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尽量提供原件(一式两份),处室需经常使用的请自行复印留存。对不在厅机关归档范围但对处室有存档价值的文件材料,请各处室参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开卷立档。
  
  二、人事、会计及工程档案件的归档
  
  人事、会计档案除政策性文件和计划、规划外,其它干部人事档案、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专门性文件材料不在此次移交范围,由部门自行存档。工程项目档案,原则上待工程竣工后按照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办法移交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但工程建设中国家及省里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属本次移交范围。
  
  三、其它文件资料的移交
  
  我厅已列入向省档案局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报送有关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文件等任务的单位之一,请各单位归档时将形成的符合于以上要求的文件汇编、资料、公开发行的刊物等一并送厅办公室,以便集中送省档案局现行文件阅览中心。
  
  请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并填写《贵州省林业厅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后,连同电子版本备份于3月底前到厅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附件:贵州省林业厅档案移交登记表(略)
  
  (联系人:陶玉华,联系电话:6576391)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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