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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交[2010]2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的通知

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加强对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印制、发放的管理,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求

  
  为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资格证件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GB/T16739.1~2-200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交通部厅职评字〔2007〕6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总)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涂漆人员、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按照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资格证件。
  
  本证件是广州市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的从业人员唯一资格证件,从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对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市维管处应当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同时将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管理数据库。
  
  四、已获得单项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增加其他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增考相应模块,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五、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必须与从业资格证中“服务单位”栏所注明的服务单位相一致,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维管处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手续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新服务单位同意,方可办理从业资格证件的变更手续,市维管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维管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由市维管处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七、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满30日前到市维管处办理换证备案手续,市维管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并办理换证手续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由市维管处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提交服务单位出具的证明和证件复印件,由本人到市维管处申请办理证件补发手续。市维管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八、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二级维护、LPG车辆维修、危运车辆维修和车辆尾气治理以及其他培训情况,记录在《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其中,二级维护、LPG车辆维修、危运车辆维修和车辆尾气治理培训由维管处加盖培训专用章;其它培训由维修协会加盖培训专用章。
  
  九、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将记录在《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作为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十、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十一、从业资格证人员照片采用小一寸白底彩色照片,盖钢质圆章,内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在发证机关栏内加盖红色圆章,内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
  
  十二、本要求自2010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五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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