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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及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粤食药监通〔2010〕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监管品种及范围 (一)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将所经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含品种的购进、销售、存储等数据必须按要求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 (二)我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必须将销往广东省内的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的销售数据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 二、上报要求 (一)2010年3月1日起开始报送,企业数据上报频率为每周一次,每周五营业结束后立即上报; (二)本周没发生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零数据上报。 (三)自2010年3月1日起所有参加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的企业必须按《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在采购平台上输入药品的“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三、监管措施 实施电子监管后,我局将根据“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系统”二个平台的数据,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 (一)对辖区内未按要求上报数据的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并依法给予整改处理; (二)对销售数据预警的企业,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对和检查; (三)对上报虚假数据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启动GMP、GSP认证跟踪检查,经查实,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局并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附件: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粤食药监通〔2010〕26号)(略)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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