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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法院工作执行力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接上页]

  8. 着力提高全省法院确保廉洁司法措施的执行力。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各项措施,树立队伍正确的政治观、司法观、人生观,增强队伍的人民性;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抓好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狠抓廉洁司法各项制度的落实,重点是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落实、省法院结合我省法院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出台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三、注重通过提高决策和部署自身的科学性保证工作执行力
  
  9.各级法院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决策和部署的科学性。各级法院党组和领导班子是法院整体工作的决策者,审判委员会是具体审判执行工作的决策机构。党组把握审判执行工作的方向,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决策、队伍建设决策、政务管理决策、后勤保障决策,保障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审判委员会根据党组的要求确保具体审判执行工作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法律规定、适应大局需要。各级法院出台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应当注重决策、部署和制度的科学性、正确性。
  
  10.工作决策和部署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各级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制定制度前,应当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审判执行工作第一线,调查清楚决策部署的依据,广泛听取意见,使决策部署制度符合基层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审判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上级法院委托本院职能部门对所辖地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制定指导性意见时,应注重统一性、一致性,防止本院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确保决策部署的严肃性。非审判部门受党组和领导班子委托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时,应当遵循服务和促进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原则,增强服务保障工作的有效性。
  
  11.注重工作决策部署和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各级法院作出决策部署、制定制度规定,应当注重可操作性,避免形式化、表面化,要注重责任清晰、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尽量便于贯彻执行,利于明确问责。
  
  12.建立健全决策部署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自我完善机制。各级法院要对决策部署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并研究执行部门和基层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科学性不够、存在失误或不足、不适应情况变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制度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四、强化对决策督查工作保证决策部署执行到位
  
  13.建立健全决策督查机制。各级法院应当有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决策督查工作,决策督查部门是推进决策落实的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党组和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建立决策督查立项审批程序,按照职能分工,对实际执行部门进行交办、跟踪、催办,并向党组和领导班子反馈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党组和领导班子应当对反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14.加强决策督查信息简报反馈。上级法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后,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信息工作的规定,及时通过信息、简报、阶段性专项工作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法院信息工作部门报送本院传达学习的情况、贯彻落实的措施,并不断跟踪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对上级法院决策部署的完善建议。上级法院主要领导十分关注的事项,也可采用专题报告的方式报送。
  
  15.加强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各级法院对本院各部门贯彻落实省法院决策部署的情况,应当进行适时检查和督促。检查的方法和形式既要灵活、多样,又要坚持精简、高效,尽量不给下级法院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添负担。省法院要综合运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司法巡查、司法作风检查和专项工作检查、交办事项专门督查等方法,调查了解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16.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外部倒查。上级法院作出的决策部署,适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加强宣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决策部署进行检查时,应当认真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意见。各级法院在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中,要注意征求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各级法院要注意听取人民群众对决策部署执行的情况反映,收集分析舆论对各级法院工作执行力的反映。
  
  五、对工作执行不力的行为进行严格问责追究
  
  17.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对本院各部门追究工作执行不力的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工作纪律进行问责。责任形式有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工作执行力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执行有力、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执行不力、工作被动的予以批评。工作执行不力造成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对长期不重视执行力建设,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审判执行工作限于被动局面的,通报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确保全省法院政令畅通、执行有力。
  
  18.对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行为的情节、后果程度,依据《公务员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予以追究。责任追究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
  
  各级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本意见。各级法院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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