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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6-01
【法规编号】 475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

[接上页]

  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牛河梁遗址生态建设需要,制定牛河梁遗址造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高牛河梁遗址的森林覆盖面积。
  
  在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牛河梁遗址的造林绿化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对在牛河梁遗址发掘、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朝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牛河梁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牛河梁遗址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
  
  (二)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环境遭受破坏或者遗址景观严重受损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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