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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8]12号)要求,本着便民利民、规范定点医疗服务、便于监督管理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原则,经对你院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你院医疗服务管理、参合农民住院结算管理、医药费用控制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我厅同意将你院确定为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医院分级管理、物价收费标准和你院近三年新农合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每床日均费用以及参合农民就诊管理、费用控制措施等情况,确定你院按二级医院补偿政策进行报销。 二、你院要按照新农合政策要求,成立新农合管理机构,制定有关新农合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充实经办人员、设备,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新农合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进行培训,做好参合农民住院结算服务;要认真履行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和义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定期开展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分析评估,定期公示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情况,制定相应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你院要本着方便参合农民转诊救治、就医报销的原则,积极主动与各市县(区)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尽快实现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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