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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印章管理原则
  
  社区居委会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使用管理坚持“依法自治、分级负责、审批用印”原则。
  
  二、印章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统计报表和档案;
  
  6.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根据辖区居民需要出具的情况属实、不涉及经济及担保事项的证明材料;
  
  2.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申请手续证明;
  
  3.其他依法应为居民提供证明的事项。
  
  三、印章使用制度
  
  (一)统一制发。社区居委会印章一律由所属街道(乡镇)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二)专人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随意摆放或出借;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
  
  (三)严格审批程序。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同意,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违反程序,印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绝盖章。
  
  (四)建立备案制度。印章使用情况应在专用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用印登记簿由印章管理人保管并负责登记,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五)规范管理。社区居委会印章不得在空白信笺、纸张、表格上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盖印章文书内容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印章更换时,原印章上缴制发机关,不得弃置;使用已作废的印章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四、印章使用监管
  
  (一)加强管理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用印指导管理,市民政部门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完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会要将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纳入居民公约,并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定期向居民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三)实施责任追究。凡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印章或利用印章舞弊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诫勉、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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