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进一步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疫病可追溯管理的基本手段。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指导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督促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要确保防疫档案、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信息的有效衔接,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实现全程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广大畜禽养殖者、贩运户等从业人员全力配合和支持,只有使他们明白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自觉投身其中,才能推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追溯体系有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追溯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发展。要制定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基层人员熟练佩戴耳标、操作识读器等设备,确保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六)积极开展可追溯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出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要及时通过省级数据库查明动物饲养场(户)、运输路线、屠宰场(点)等移动轨迹以及强制免疫信息,结合养殖档案、检疫记录和屠宰记录等从源头查找问题,实现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有效追溯。 四、 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工作是我省“十二五”时期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省级已成立了领导机构,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市(州)县(市、区)要尽快成立追溯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做好畜禽标识签收、登记、发放、佩戴、回收、销毁和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 (二)积极协调落实工作经费。省兽医局负责衔接落实畜禽标识招标采购和省级数据库建设经费。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计划部门衔接落实追溯体系建设经费,加大移动智能识读器、数据信息存储卡等有关追溯设备的购置和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质量,保障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对没有佩戴耳标的,要按照《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出示检疫证明,并进行严肃查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未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一律不得放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甘肃省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