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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发改投资[2010]37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2010年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各有关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2010年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资格申请。按照36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此次可提出高一级别的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在2007年获得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在2007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如果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二、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以及报送电子数据材料和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请参见附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附件电子版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www. ndrc. gov. cn)下载
  
  请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文件标准和要求,抓紧做好招标业绩的网上报送工作。资格申请的机构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按照“资格申请”栏目的相关提示进行上报;资格升级的机构,如果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已上报的招标业绩尚不能满足升级要求,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网站“资格升级”栏目的相关提示,补报符合有关要求的其他招标业绩;资格延续机构的招标业绩以网上报送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的招标业绩为准。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普通装订。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同一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网上所报招标业绩所对应项目的顺序相一致。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八)禁止在申报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传性材料。
  
  (九)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否则,将做相应核减。
  
  四、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4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招标投标协会受理并协助我委开展初审基础性工作(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省干部培训中心4楼;联系人:范琴华;联系电话:65312035,65362335(传真))。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且申报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或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广学、李加奎, 电话:6536422365342326
  
  
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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