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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发改财贸[2010]39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盐政管理办公室,各盐务分局、盐业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0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计划管理。2010年食盐(包括食品加工用盐、多品种食盐、肠衣用盐)、畜牧盐、渔盐分配调拨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盐政管理办公室,各盐务分局要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各产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我委和省盐务局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肃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执行价格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不得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得通过变换包装变相提高食盐价格。对不执行国家定价、变相涨价、压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食盐生产企业和盐业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及时结算盐款。
  
  三、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继续贯彻执行《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规,认真做好食盐市场供应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各市县盐业管理部门加强盐政执法,强化食盐市场稽查,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严厉查处走私贩私行为,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市县盐业公司要努力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确保合格碘盐供应。
  
  四、强化执行“三证”管理制度。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食盐;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运输各类食盐(包括出口盐)必须使用盐业管理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各地盐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数量及流向签发食盐准运证。
  
  五、做好食盐运输工作。食盐是国家重点运输物质,严禁无计划、无证运输食盐。各市县盐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强化运输管理,维护食盐的运输秩序。
  
  六、落实食盐分配调拨销售计划。省盐务局将根据国家计划具体下达我省的食盐分配调拨销售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各市县要将碘盐普及率目标和食盐分配调拨销售计划分解到乡镇及村委会等基层单位。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以确保食盐市场供应。
  
  
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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