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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查清全省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夯实水利管理基础,建立全省基础水信息平台,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为我省境内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普查内容包括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以及灌排工程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专项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普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国发〔20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水利普查经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经费分担原则,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本级水利普查经费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尽快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
  
  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2010年4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落实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将有关人员名单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5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组建本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24-62181234、62181152(传真)。
  
  附件: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日

  
  附件:
  
  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陈超英副省长
  
  副组长:何焕秋省政府副秘书长
  
  史会云省水利厅厅长
  
  张晶省统计局局长
  
  成员:周连科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爱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石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金允坤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殿双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治江省环保厅副厅长
  
  张殿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健省农委副主任
  
  马艳竞省统计局副局长
  
  李建国省测绘局副局长
  
  朱满沈阳军区联勤部副参谋长
  
  姜克军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张长柏省武警总队副参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史会云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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